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19年度12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2月累计执法检查187家,行政立案处罚106宗,经济处罚106宗,其中监督罚款合计56.08万元。
马田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宝峰印刷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纸制品印刷生产,需用稀释剂和洗皮水两种危险化学品。该公司负责人称每次购买回的稀释剂和洗皮水,就存放于中转仓库内,存入中转仓库时和从中转仓库拿到车间使用时均没做出入库核查登记。
深圳宝峰印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107项的规定,对深圳宝峰印刷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马田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宇协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存在调油房的安全设备(防爆排风机)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宇协五金(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14项的规定,对宇协五金(深圳)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玉塘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浩恩时装有限公司存在裁剪车间里的较大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浩恩时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12实施标准(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对深圳市浩恩时装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湖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鑫诺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鑫诺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5项的规定,对深圳市鑫诺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玉塘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志新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志新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7实施标准(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对志新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玉塘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万隆翔服装厂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行为。
深圳市万隆翔服装厂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42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深圳市万隆翔服装厂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